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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件名称: 关于《隆回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解读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03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法规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法制办
发文日期: 2015-05-26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05-26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一、制定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我县有120多万人口,是一个烟花爆竹生产和消费大县,烟花爆竹年产值4000余万元,年销售额8000余万元。全县有3家批发公司,1800多家零售经营网点。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特殊商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直接关系到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也历来比较重视,国务院专门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市安监部门相继出台文件。我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印发了《隆回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隆政办发[2010]17号,规范性文件号LHDR-2010-01013),几年以来的实践证明,烟花爆竹经营由于市场庞大,有利可图,参与烟花爆竹经营的人员有增无减,同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不胜防,安全监管的任务异常艰巨和繁重,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省安监局《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湘安监烟花〔2009〕139号)从2014年6月1日起作废,并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2014]21号HNPR-2014-34004),因此,人们思想更加混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更加复杂。2010年县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还有我县的1800余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许可证2014年12月1日到期,必须马上换证。为适应形势需要,我县有必要出台新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文件。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前,我局征求了公安部门的意见,县城征求了桃洪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虽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与其他部门没有职能交叉,文件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依据上级的法规政策起草,但我们还很慎重,10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此问题,形成了会议纪要。该文由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业务的同志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负责起草。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本文主要内容与国家、省里的规定相符,有出入处有几下几点: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零售许可由县安监局颁发、管理和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由于县局人手少,无力直接管理到千家万户。同时,乡镇安监站是县安监局下属单位,因此,将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现场审查、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由乡镇安监站负责。

2、人口密集区不能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人口密集区如何界定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在2010年,我县下发的《实施办法》,在县城划了几条街不能办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当时确定的禁炮范围太小,公安、安监部门觉得禁炮区范围要扩大,这次的草案把这个范围扩大了。但要把现有的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从人口密集区搬出去,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政府的名义行文,否则难以搬出去。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根据市安监局要求只有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存放总药量超过60公斤,专柜药量超过30公斤才要求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我县的零售店的药量要求都在此数量以下,故此实施办法只对桃洪镇等十个人口密集镇的城区范围实行专店经营,桃洪镇80家、周旺镇8家、滩头镇8家、荷香桥镇10家、横板桥镇8家、六都寨镇13家、高坪镇10家、司门前镇15家、金石桥镇15家、小沙江镇8家。

4、办证程序。把乡镇安监站加入了办证程序之中,要对申请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和办证资料进行初审。

5、起草的文件中绝大部分条文是上级各种法规规章文件的翻版,制订此《实施办法》主要是考虑方便县乡安监部门、经营户和消费者学习掌握,运用法律方便。

2015年5月11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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