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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县城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户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加大,租金收取困难,且历年拖欠房租人员增加,由于种种原因,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隆回县廉租房保障办法》(隆政办发〔200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隆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管理办法》的起草,由县房产局协调,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局,县残联,法制办,物价局,桃洪镇人民政府,法院,财政局等领导和各社区主任,低保专干等代表开了听证会,征求了与会领导及代表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定稿。
三、起草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通过开听证会,征求多方意见一致认为:
1、经年审不合格的承租户原则上一律清退。
2、伤残疾军人提交《残疾军人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全免,七至十级的房屋租金减免50%。
3、逾期未交房租的、违反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条款规定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享受减免租金的政策。
四、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隆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管理办法》明确了减免对象,规定了处罚标准。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而制定。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