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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我县根据省市要求,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农合政策,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两项工作开展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县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筹资标准与报销比例不平衡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按照中央、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隆回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隆回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起草,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车茂同志牵头,县政府办、县人大内司委、县法制办、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编办、县审计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抽调了专门人员,进行了调研座谈,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协调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法制办、组织、人社、卫计、财政、编办、审计、新农合办、医保站等部门多次讨论修改,报县政府领导审核批准定稿。
三、起草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经过多方协调一致认为:
1、县卫生计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
2、县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暂不更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增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股”。
3、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务工地、学校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及在外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不再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4、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57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50元),2017年以后年度缴费标准按省里的筹资政策予以调整执行。
5、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失独家庭成员、伤残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资助解决。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对已经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的渠道给予适当补贴。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明确乡镇、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元计算,由县级财政安排。县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专项工作经费。
四、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隆回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整合工作内容及时限,明确了基金和资产档案移交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规定,根据中央、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而制定。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