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的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1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县环境保护局组织专门编写了《隆回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二、起草过程
制定规定时,充分征求了编制、公安、国土、发改、城管、经信、法制等相关部门意见,按照全省的要求,对照我县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等实际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并尽量坚持与全市基本保持一致。
三、起草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经过多方协调一致认为:
1、查处未经批准在规定区域内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由县环保部门负责。
2、对在城区内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进行处罚由县环保部门负责。
3、根据县政府常务会精神,组织开展城区河道水面及两岸垃圾清理工作,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无明显漂浮垃圾由县水利部门负责。
4、根据县机构编制调整,将文体广新部门工作责任中的新闻传媒部门工作责任单列;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整合为市场和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工作责任;将畜牧部门工作责任并入农业部门工作责任;将原科技部门工作责任和原经济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整合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四、主要内容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形成隆回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为:1、总则;2、政府环境保护责任;3、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5、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6、责任落实保障措施;7、附则等七个章节共23条。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