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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告
隆政通〔2010〕14号
登记号:LHDR-2010-000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改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定》(隆政发〔2008〕1号)及《隆回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隆政办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1、对桃洪镇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2、县城规划区外已经改制、所有国有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全部处置的原国有工矿企业的无房户下岗职工,具有城镇户口、且在桃洪镇租住房屋2年以上并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双职工家庭。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
三、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6㎡。补贴标准为3人家庭户每人每年补贴240元(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5元);2人家庭户每户每年加补200元,1人家庭户每户每年加补300元;3人以上家庭户(不含3人户),每户每年每增加1人加补150元。
(二)实物配租:配租面积为1人家庭户配租30㎡,2人家庭户配租40㎡,3人以上家庭户(含3人)配租50㎡。配租面积内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超出配租面积外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上浮80%收取。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桃洪镇城镇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5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 m2以下。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桃洪镇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即2005年元月1日前的户口),原国有改制工矿企业职工常住户口满2年;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500元以下;
3、无住房。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无特殊情况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用住房;已购买待入住的住房,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拆迁户均按有房户对待。
五、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明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为无房户且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其他证明(军烈属、三级以上残疾人等证件)。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供原件。
六、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于2010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内将申请资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国有改制工矿企业双职工家庭在租住地社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