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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LHDR-2010-01004)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LHDR-2010-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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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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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隆政办函〔2010〕99号

登记号:LHDR-2010-01004

桃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隆回县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隆回县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定》(隆政发[2008]1号)及《隆回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隆政办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1、对桃洪镇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2、县城规划区外已经改制、所有国有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全部处置的原国有工矿企业的无房户下岗职工,具有城镇户口、且在桃洪镇租住房屋2年以上并符合廉租房除桃洪镇户籍规定以外条件的双职工家庭。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

三、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6㎡。补贴标准为3人家庭户每人每年补贴240元(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5元);2人家庭户每户每年加补200元,1人家庭户每户每年加补300元;3人以上家庭户(不含3人户),每户每年每增加1人加补150元。

(二)实物配租:配租面积为1人家庭户配租30㎡,2人家庭户配租40㎡,3人以上家庭户(含3人)配租50㎡。配租面积内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超出配租面积外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上浮80%收取。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桃洪镇城镇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5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 m2以下。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桃洪镇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即2005年元月1日前的户口),原国有改制工矿企业职工常住桃洪镇满2年;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500元以下;

3、无住房。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无特殊情况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用住房;已购买待入住的住房;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拆迁户均按有房户对待。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 7月 5日—7月15日)

1、编制好《隆回县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批表》。

2、发布《关于申请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告》。

3、组织召开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申报审查阶段( 7月 16日—8月20日)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7月16日—7月31日期间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国有工矿企业双职工家庭在租住地社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隆回县2010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明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为无房户且租赁房屋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

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其他证明(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证件)。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供原件。

社区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在8月5日前报桃洪镇人民政府。

桃洪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7天,对经公布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在8月20日前报县房产局。

(三)审核公示阶段( 8月21日— 9月20日)

县房产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核之后,提交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组审定。审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张岳力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城环委副主任黄晓莅、县政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魏先甫、县房产局副局长周春锦(常务)担任,成员分别从桃洪镇人民政府、县房产局各抽调6人,从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各抽调2人组成。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产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县房产局发放《隆回县2010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通知书》,并实行统一编号。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产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局申诉

(四)租赁补贴发放阶段( 9月 20日— 9月30 日)

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以社区为单位将补贴逐一发放到户。

(五)筹集廉租房房源阶段(9月1日—9月20日)

在城区范围内以政府长期租赁的方式筹集廉租房房源324套,具体任务分配到各社区(见附表)。每套房屋面积控制在30—60平方米以内,租金标准由县房产局与房主协商并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房产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

(六)实物配租阶段( 9月 21日— 10月 20日)。

1、配租房源(政府新建廉租住房)总量小于要求配租的登记家庭户,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入住家庭,配租资格通知书的编号作为抽签的顺序号。县房产局应向入住家庭发放《隆回县2010年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配租结果。没有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已登记家庭,直接进入下次政府新建廉租住房配租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或向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房产局安排入住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2、入住家庭自房产局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与县房产局签订《隆回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三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欺骗等手段获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配租资格,以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年审复查阶段( 10月21日— 11月20日)

对2009年配租的家庭进行年审,并填写《隆回县2010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审表》。对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八)总结阶段(11月 21日—12月20日)

县房产局将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撰写工作总结,并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分别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住房保障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工作。

(二)广泛宣传。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网、通告等多种形式,对有关事宜进行广泛宣传;桃洪镇人民政府、各社区要层层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发动,使之家喻户晓。

(三)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执行《隆回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监督。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隆回县2010年度政府长期租赁住房计划分配表

隆回县2010年度政府长期租赁住房计划分配表

所在社区 2010年计划分配户数

一社区 15

二社区 15

三社区 12

四社区 24

五社区 32

六社区 28

七社区 28

八社区 36

九社区 20

十社区 33

十一社区 17

十二社区 10

十三社区 16

十四社区 21

十五社区 17

合计 324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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