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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 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整治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通告
隆政通〔2010〕15号
登记号:LHDR-2010-00010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管理,提高城市品位,争创省市级卫生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要街道(桃洪路、桃花路、大桥中路、朝阳路、建设街、公园路、资江北路、紫霞路下同)严禁店外经营、摆设摊担、流动叫卖、占道修理、占道洗车。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次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县城朝阳路在7:00-19:00时间段实行机动车辆自由北山叉路口往紫霞园路方向单向行驶,禁止逆向行驶。进入朝阳路的机动车在划定车位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在行人道规定位置摆放。违者,由交警或城管部门每次处以警告或者100元/次的罚款。
三、县城主要街道两侧严禁搭棚堆物,严禁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其它设施。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严禁设置遮阳篷和雨罩。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每次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区所有单位、户主及门店业主都必须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和义务。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向道路上倾扫垃圾,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乱排污水。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次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违章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严禁擅自悬挂各种横幅、条幅、气球(含商业广告、政治宣传、庆典标语)。城区内广告设置者应自行拆除违章设置和过期、破损及有安全隐患的广告、招牌、路牌。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每次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区禁止乱贴乱写乱画。各种信息广告、告示必须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每次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鞭炮。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城区禁止放养家禽家畜。违者,一律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区所有临街建筑工地必须在城管执法部门批准范围内围栏作业,严禁围栏外堆放材料和设备,严禁施工泥浆未经处理排入城市道路及下水道。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县城规划区禁止擅自运输、处理渣土垃圾。严禁运输渣土和散装、流体货物造成撒漏、遗散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违者,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各种夜市摊点(含卤菜、烧烤、麻辣烫、冷饮等)经城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洪塘路、公园路、新村路、军干路叉路口、大桥北路、麻雀坡路段)的人行道上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经营。所有夜宵摊点必须铺垫布,避免污染路面。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次并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各种小商品摊点(含小百货、钟表修理、补衣补鞋、古玩等)经城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洪塘路、大桥北路、三农市场、双井路)的人行道上按规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次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或者不入市入店经营肉类、禽类、鱼类及食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严禁在县城规划区道路两侧、城市绿地、防洪堤护坡、公园绿化地带、小区空闲土地等公共区域内种植作物,违者自行清除;拒不清除者,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桃洪镇人民政府、有关社区、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未经交警、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7时至20时禁止各类货运、农用、畜力车在桃洪中路通行,禁止公路客运车辆在桃洪
中路、桃洪西路通行。违者,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严禁车辆(含摩托车、出租汽车)在城市道路上随意
调头和超速行驶。县城公共汽车必须在停靠点靠边停靠,严禁随意停车上下客。严禁公共汽车、出租车辆乱停乱摆、拒载、中途甩客、随意提价。违者,给予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城区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桃洪中路在停车位停放;朝阳路、大桥中路严禁摆放车辆,车辆即停即走;其它路段车辆靠边有序停靠;货运车辆一律摆放到六灌局至环城路路段、白里路东段和国税局西侧路段)。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或交警部门处100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十七、严禁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权的车辆进城营运。严禁未取得经营许可权的车辆(包括社会小汽车、面的车、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等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待租及载客营运。违者,每次由城管执法部门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对聚众闹事、刁难、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