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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规范宅基地管理的通知(LHDR-2010-01007)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规范宅基地管理的通知(LHDR-201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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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规范宅基地管理的 通知

隆政办发〔2010〕11号

LHDR-2010-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隆各单位:

我县自启动"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年"行动以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建设用地管理日趋规范。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宅基地管理,结合我县目前的现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启动耕地报批和审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新启动耕地报批、审批业务的时间及要求

目前,我县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己编制完成,省、市对我县的2010年用地计划也己下达,同时,县内大量的城镇建设、农民建房和危房改造工程需依法占用部分耕地,鉴于以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从10月8日起重新启动耕地报批、审批业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始终坚持"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位置独立的耕地"的原则,严格审查把关,始终保持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规范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

二、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条件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凡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接近人均20平方米,或原宅基地周围确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的,一律不得申请占用耕地。

(二)无房户及原宅基地面积过小或因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异地建房,且确无可供利用的其他土地,需要占用耕地修建住宅的,须对其申请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3)占用基本农田的;(4)占用一般农田,但选址离村庄较远,位置较为独立的;(5)用地范围四邻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的;(6)不属于本村本组农业户口的。

三、进一步规范占用耕地的审批程序

(一)村民符合申请占用耕地的条件,申请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向村(居)、组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应将其申请在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少不低于10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原宅基地情况及公示结果开具证明,申请人持用地申请书和村(居)委会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用地预审,属于分户的(家庭户)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三)各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秉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制订宅基地使用规划和方案,并确保规划和方案的严格执行;对于全村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各村(居)委会要组织巡查,及时掌握信息并上报。

(四)国土资源所根据用地申请书和村(居)委会证明预审时,应认真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原宅基地情况、公示情况及是否符合占用耕地条件等。

(五)国土资源所预审完后,应定期将预审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然后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按照程序上报批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村(居)的实际情况,指导各村(居)制订宅基地使用规划和方案,对占用耕地建房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跟踪管理。

四、严肃土地管理纪律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好辖区内的土地管理秩序,坚守耕地红线,对管理松懈、措施不力或弄虚作假、改变用地性质报批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或耕地大面积破坏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公安、法院、监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惩治,特别是对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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