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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LHDR-2010-01005)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LHDR-2010-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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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隆政办函〔2010〕120号

登记号:LHDR-2010-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监督管理,规范新农合监管行为,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卫生室、经办机构及与新农合工作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 新农合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联合稽查两种形式,日常稽查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联合稽查由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成立新农合专家稽查组(以下简称专家稽查组),专家稽查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审计、财政、卫生、物价、药监、新农合办等有关专业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护理专家组成。

专家稽查组专家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聘请,实行三年一聘。人事变动时可以调整。

第五条 专家稽查组参与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新农合专项工作的稽查、考核、评估,必要时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新农合有关的案件,并有权对群众举报的和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稽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执行新农合政策、制度、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情况;

2.服务水平、服务态度及综合管理情况;

3.执行诊疗、护理常规情况;

4.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情况;

5.药品、材料进销价格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6.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情况;

7.新农合运行效益指标;

8.补助审核、支付情况;

9.医疗文件书写;

10.其它与新农合相关的工作情况。

(二)经办机构

1.贯彻执行新农合政策、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情况;

2.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3.执行补偿标准及补偿审核、支付情况;

4.服务能力、服务态度及综合管理情况;

5.其他工作情况。

(三)乡镇及相关单位

1.贯彻执行新农合政策制度情况;

2.宣传发动、筹资工作情况;

3.参合资料录入、发证工作情况;

4.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稽查时间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内容可以全面稽查,也可以针对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稽查;对有问题的单位可以重点稽查;在一个运行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联合稽查。

第八条 组织联合稽查时,应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内容制定稽查方案,通报稽查结果。

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稽查工作,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稽查组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整改落实。

第十条 稽查采取查看现场、审核资料(诊疗资料、补偿资料、财会资料、筹资资料等)、分析运行指标、调查病人、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施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如实记录稽查情况;稽查终结时,应出具书面稽查报告(一式二份),反馈稽查结果,提出指导性的改进意见。

稽查记录及其它稽查资料交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现被稽查单位有以下问题,情节轻微的,稽查人员应现场做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处理;情节较重的,由县新农合管

理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县卫生局,由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工作不力, 影响大局的;

2.违反新农合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规范运行的;

3.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滥检查、滥用药,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的;

4.违反收费政策,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5.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的;

6.没有达到费用控制目标或运行效益目标的;

7.放宽标准收治新农合病人、反复挂床住院或无理拒收新农合病人的;

8.违规补偿或拖欠农民补偿资金的;

9.不严格查验患者参合身份,发生冒名顶替的;

10. 合作医疗证发放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其它违规行为。

(二)发现被稽查单位有以下问题,稽查人员应当立即封存相关原始资料,情节轻微的,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上报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县卫生局,由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有套取基金或帮助农民套取基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伪造病历、处方、医嘱、疾病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的;

3.出具与新农合有关的虚假证明,造成基金损失的;

4.不按稽查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销毁原始资料的;

5. 违反筹资政策,违背农民意愿,强行代扣代缴的;

6. 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隐瞒包庇、收受贿赂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当事人稽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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