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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登记号:LHDR-2010-00012)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登记号:LHDR-201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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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隆政通〔2010〕17号

LHDR-2010-00012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管理,规范公民丧事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强制火化区对象是县城区(桃洪镇十五个社区)居民、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农村"五保"。鼓励非强制火化区居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

二、严禁强制火化区的公民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土葬。违者,将实行强制起棺,遗体火化,骨灰深埋。

三、严禁非法提供墓穴墓地,非法兴建经营性和公益性墓地。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偷运、偷葬遗体行为提供运输工具。

五、严禁在城区街道、机关院落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办理丧事,严禁在丧事活动中燃放烟花鞭炮,释放超标噪音。严禁在街道两旁摆卖花圈影响市容市貌,妨碍公共秩序。县城规划区的丧事活动原则上在县殡仪馆内举行。

六、加强公益性墓地管理。严禁在责任田、自留地建设墓地。行政村公益性墓地按照满足20年的墓葬要求,以原有公益性墓地为依托规划利用一定荒边隙地作为公益性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七、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八、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九、殡葬服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改善条件,优化服务。

十、殡葬改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者,由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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