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登记号:LHDR-2010-01006)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登记号:LHDR-2010-01006)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隆政办发〔2010〕10号

LHDR-2010-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隆回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丧葬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隆单位要成立"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一名殡葬改革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殡葬改革的日常工作和机关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将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强制火化区域的对象死亡后火化率达100%,打击乱葬乱埋,遏制非法提供墓穴墓地。

第五条 组建县殡葬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各单位殡葬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殡葬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 本县范围内均属火化区,全县强制火化区对象是城区(桃洪镇15个社区)、不在城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及农村"五保。鼓励非强制火化区居民死亡后火化。

第七条 凡应火葬对象违规土葬和骨灰装棺土葬的一律强制起棺,遗体火化,骨灰深埋。未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在强制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有关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保金和社劳保险金的发放和领取手续,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凭殡仪馆开具的遗体火化发票到县殡葬执法监察大队开具火化证明,先经民政部门审核,再经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离、退休干部职工)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凡应实行火葬而未火葬的或火化后又土葬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年终1个月一次性奖金,取消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切补助,死者子女符合补员的,一律不予以补员。死者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待岗3个月,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偷运、偷葬遗体行为提供运输工具,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和遗体土葬等非法殡仪服务活动,违者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公安、交警等查处,并按《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第十条 五保户、特困户死亡后的遗体运输、火化等一切费用凭当地村(居委会)和乡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经县民政局审批后由县民政局解决;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示相关手续,并由县殡葬执法监察大队核查,其运尸、冷冻、火化等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由县交警、农机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的,运尸、冷冻、火化等费用由事故处理方负责为殡仪馆收缴。特殊情况如司机逃逸的,作无名尸体处理。属计划生育整治活动中流、引产的胎儿由计生部门按110元/具的标准,从社会抚养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火化;属医院的正常流引产胎儿,由各医院自行负责火化费用,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凡在医院死亡的遗体,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时,医院应向殡仪馆接运遗体的工作人员出具死亡证明书,其费用由医院负责为殡仪馆收缴。

第十二条 加强公墓管理。建立经营性公墓必须持建设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经民政部门审批。公益性墓地由自然村以原有的墓地为依托,按照满足20年的墓葬要求,规划一定的面积作为公益性墓地。只限收葬本辖区内的死亡人员的遗体或骨灰,严禁墓地超面积,严禁收取墓地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严禁在责任田、自留地建造墓地。强制火化区域的对象死亡之后,骨灰应安葬在指定的经营性殡仪馆内的天堂公墓区;自然村死亡人员的遗体或骨灰在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区安葬,严禁为他人提供墓地。

第十四条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及其他公益建设而需要迁移的坟墓,坟墓主应在限期内迁至公墓区或平毁深埋,否则由基建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非法经营公墓和非法提供墓穴墓地。桃洪镇、三阁司乡、石门乡、北山乡、雨山铺镇要加强对县城周边村组及个人私自买卖赠送墓穴、墓地的管理。经县殡葬执法监察大队查处的,按殡葬管理规定和土地管理法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园林地带、水库和河流堤坝、公路两侧葬坟。

第十七条 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打击迷信活动,坚决禁止在实行火葬区域内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违者由县殡葬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县公安机关按《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严禁在街道或居民居住区搭设灵棚灵堂办理丧事,严禁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严禁在大街小巷摆卖花圈。城区范围内办理丧事,原则上集中在县殡仪馆办理。

第十九条 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持证经营,违者取缔。

第二十条 加强烟花鞭炮燃放管理。殡仪馆内严禁燃放烟花礼炮,严格限制鞭炮燃放品种和燃放时间,燃放时间为早6时至晚11时,逐步实行零燃放。

第二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有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应在指定的公墓区埋葬。对自愿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移风易俗。提倡文明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献花圈、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等文明节俭的丧事行为。禁止看风水,做道场,沿街吹打念经,招魂迎幡等封建迷信陋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干扰殡葬改革、侮辱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明确专人具体抓,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劳动保障、人事、老干、财政、工商、国土资源、城建、环保、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数据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