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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建安工程国税发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隆政办发〔2010〕19号
LHDR-2010-01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建安工程国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隆回县建安工程国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隆政发[2007]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建安工程(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利等各种建安工程,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方购买建筑材料或建设方进行重点工程建设购进设备时,应依法取得国税发票(即货物销售发票),凭合法有效的国税发票支付款项和财务核算。
第四条 建安工程国税发票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和发票查验管理制度,并由县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协税护税的要求支持和协助国税机关落实本办法。
第六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县政府成立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由分管国税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国税局、财政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地税局、公路局、房产局、水务局、质监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章 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第七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其建筑安装工程纳入基建项目管理的,开工前均应到县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个人出资兴建自用生活用房不进行备案登记,由国税部门与规划部门协商后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加强管理。
第八条 备案登记应报送下列资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国税机关):
(一) 建安工程报建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 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 建安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二)、(三)、(四)项资料如在备案期限内尚未产生,应向国税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于产生后15日内报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个人)签订施工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县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为其开具《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管理证明》,规划部门审核此证明后为其办理开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立建安工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税局每月中旬向县财政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质监站等单位收集工程报建、工程招标、在建工程、工程验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获取上述信息仅限用于税收征管工作,并有责任按有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第三章 发票查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建安工程国税发票实行查验管理制度。建安工程由施工方包工包料的,以施工方为查验对象;建安工程由建设方自备材料,施工方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方为查验对象。
第十二条 建安工程国税发票的查验范围:包括建安工程所购进大型机器、机械、设备,消耗的钢材、水泥及其制品、砖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其制品、沥青、瓷砖、门窗、水电器材、五金配件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的购进发票。
第十三条 取得的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发票:
(一)假发票;
(二)单联手工填开的发票;
(三)项目内容填写不齐全的发票;
(四)涂改的发票;
(五)虚开的发票;
(六)票物不符的发票;
(七)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发票;
(八)取得第三方发票;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十四条 建安工程完工后,施工方或建设方应在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查验手续(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国税机关):
(一)建安工程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安工程的会计帐簿原件及相关帐页的复印件;
(三)取得的国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应按工程决算书中列明的建安工程耗用材料品名、数量、金额为依据对发票进行比对查验,对本项目工程取得的发票属真实有效的,可抵决算书中相应建材数量、金额,不足部分即为未取得发票的应税建材,应按规定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并补缴税款;但以下项目不得抵充本工程项目耗材发票:
(一)非本工程项目购材的发票;
(二)在本工程项目筹建到完工期间之外取得的发票;
(三)超过本工程项目决算数量和金额部分的发票(超过部分不得抵其它项目耗材额,也不得结转其它工程)。
第十六条 按上条规定应代开发票并补缴税款的,应补缴税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应缴税款=∑[(工程决算应耗建材数量-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合计数量)×单价] /(1+3%)×3%
公式中 "单价"按市场价确定;
(二)工程已完工,但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决算书的:
应缴税款=(工程总造价×国税机关核定耗材比例-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金额)/(1+3%)×3%
公式中"国税机关核定耗材比例"是指建安工程项目耗用建筑材料金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按同类工程情况核定(以60%的比例为纳税评估参考值)。
第十七条 查验处理后,在发票上加盖"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查验章",并出具《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审核结论书》。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拨款单位在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时,应预留工程总造价2%的工程款(农村自筹资金修建的通村公路除外),以充分保障无发票或无效发票应纳税款的追征;清算工程款时,建设单位或拨款单位应在查验县国税机关出具的《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审核结论书》后,方可支付;凡不能提供该结论书的暂缓支付,并督促施工方到国税机关办理查验手续。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城乡规划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质监站等工程验收单位在办理工程验收时,应查验建设方或施工方提供的《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审核结论书》,凡不能出具该结论书的,暂缓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并督促其到县国税局补办该结论书。
第二十条 除个人出资兴建自用生活用房外,县房产局在办理产权登记和房产预售许可手续时,应查验建设方或施工方提供的《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审核结论书》,无此结论书的,暂缓办理,并督促其到县国税局办理查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地税局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对开具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建安工程项目,应查验建设方或施工方提供的《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审核结论书》,无此结论书的,暂缓开具,并督促开票方到县国税局办理查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方或施工方购进建筑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提醒和辅导服务,对已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我县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项目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应纳税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方或施工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发票报验手续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国税机关应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涉及税收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方或施工方在购进环节未取得发票或取得无效发票,导致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方或施工方应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检查,不得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否则,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税务 发票管理△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120份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6日印发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