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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隆回县房产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4、《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5、《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据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57项) 1、未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法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8、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0、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不具备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承揽估价业务;(2)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3)未按规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3、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4、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5、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6、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7、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8、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9、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1、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法律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2、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3、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4、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6、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7、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8、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9、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0、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2、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3、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罚款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5、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8、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9、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0、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1、物业出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2)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3)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2、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3)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4)乱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5)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3、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收缴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44、查阅、利用房屋产籍资料时涂改、毁坏房屋产籍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45、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 处罚种类:注销其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6、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8、白蚁防治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未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3)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49、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0、白蚁防治单位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未专仓储存、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3、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54、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处罚种类:取消申请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3)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4)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5)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6)妨碍相邻关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7)不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6、将按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57、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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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确认(共3项)
1、房屋所有权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房地产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廉租住房申请审查登记 法律依据: 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六)行政给付(共1项) 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法律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第一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10项) 1、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审核、登记结果的公示 法律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公示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公示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4、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检查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业主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8、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