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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隆回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以下简称农保站)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以下简称劳保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资料收集与上报、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解释工作,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调查摸底、死亡申报、情况公示等工作。各乡镇劳保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工作的初审和核对,开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受理咨询和查询、公示举报情况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六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以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由市、县财政补贴。对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代其缴纳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凭《低保证》和新发二代《残疾证》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
第七条参加新农保人员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相应档次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八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九条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银行利息组成。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员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参保人员有权向新农保经办机构或代办银行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情况。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居住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户籍确认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资料视为无效证明。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五条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第十六条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认定后,参保人员凭新农保保险待遇领取证(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月领取。
第十八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按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基金。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基金稽核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每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章 资格认证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本人应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所在乡镇劳保站进行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劳保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相关继承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劳保站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确属冒领养老金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跨省转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暂时将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确定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全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县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九条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
第三十条 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村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新农保试点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新农保实施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劳动 养老△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260份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日印发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