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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种植作物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种植作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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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R-2011-00017

隆 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种植作物的

通 告

隆政通〔2011〕33号

为切实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状况,确保县城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隆回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作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继续种植作物。原种植的作物,必须于2011年10月10日前自行移除或收割,并恢复好河床。逾期未恢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铲除。

二、禁止种植作物范围为隆回县自来水公司取水口下游2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的两侧河床。

三、桃洪镇、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种植作物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县环保局:8232452 县水务局:8232673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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