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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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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本县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直接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供应或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安全。批发企业设立的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经营者不得另设仓库,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规定,不得离店经营。

五、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设立了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者将予以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3908423682)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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