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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1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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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十一五"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消防安全状况逐步好转,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全县消防工作基础还很薄弱,一些乡镇、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需求不相适应,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2〕2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强化源头管控。各乡镇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生产加工、经营假冒伪、未获生产许可、未经强制认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电气、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县域性火灾隐患,各乡镇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机制,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创新消防管理方式。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基础,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石油化工企业、综合体建筑、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以及化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评估结果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成立消防安保服务公司,提供消防控制室操作安保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和要求,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乡镇(社区)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工作网格和责任人,逐级签订工作责任书,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标准化、流程化、常态化的网格排查体系,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
(四)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在对施工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严格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须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创建1所省级以上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要依托学校、科技馆、教育馆(室)等设施,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全县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确保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村(居、社区)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相关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广泛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村(居、社区)委会负责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危化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对职工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七)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完善。将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区和旧城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确保符合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与城区道路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全县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格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检查督促和考核力度。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派出所要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村(居、社区)委会要确定消防管理员,组织群众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九)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开展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建设,按标准配齐器材装备。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社区、行政村要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并将其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参与消防工作。要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一)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落实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十二)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制度。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十三)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本级将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县级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库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完善各类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配合实战能力。
三、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方、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经营者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十五)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住建、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居)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六)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年增长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每年11月31日前将消防工作情况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居(村)委会要确定消防管理员,组织群众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县政府每年对各地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惩。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乡镇(社区)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事前监督与事后追究相结合,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隆回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70份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印发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