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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LHDR-2011-28001)
文件名称: 隆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LHDR-2011-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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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隆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隆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7、《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9、《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10、《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1

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9.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6.10.30

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4.21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5.12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1.13

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2004.1.9

1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

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1.21

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7.6.1

1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4.7.1

15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16

湖南安全生产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2.1

17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监察规定

劳动部

1997.1.1

1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7.7.12

1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1.5

2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1.15

2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1.15

2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

2009.6.8

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4.5.17

2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4.5.17

25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4.10.1

26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4.11.3

27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4.12.1

28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5.1.1

29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5.1.1

30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

2009.10.1

3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5.2.1

3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5.2.1

3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5.2.1

34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5.9.1

35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5.9.1

3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6.6.1

3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7.7.12

3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08.1.1

3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8.2.1

40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8.8.1

41

湖南省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南省政府

2001.9.1

42

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

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7.12.30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1

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9.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6.10.30

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4.21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5.12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1.13

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2004.1.9

1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

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1.21

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7.6.1

1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4.7.1

15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16

湖南安全生产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2.1

17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监察规定

劳动部

1997.1.1

1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7.7.12

1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1.5

2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1.15

2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1.15

2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

2009.6.8

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4.5.17

2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4.5.17

25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4.10.1

26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4.11.3

27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4.12.1

28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5.1.1

29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5.1.1

30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

2009.10.1

3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5.2.1

3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督局

2005.2.1

3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督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5.2.1

34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5.9.1

35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5.9.1

3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6.6.1

3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7.7.12

3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08.1.1

3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8.2.1

40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8.8.1

41

湖南省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南省政府

2001.9.1

42

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

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7.12.3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267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8、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1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1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1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1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1)未建立应急救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16、生产经营单位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0、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取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八条

21、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八条

22、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矿山企业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办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3、矿山企业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 矿山企业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矿山企业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矿山企业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4、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席、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5、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未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时;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6、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
析出量的:

(1)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2)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3)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7、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2)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3)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29、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20%,二氧化碳超过0.5% ;井下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30、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1、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

3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33、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4、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逾期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36、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患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37、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38、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39、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40、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4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42、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6、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7、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48、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4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

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5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5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5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5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逾期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5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

55、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2)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3)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4)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5)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6)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依然不改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依然不改正;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依然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7、(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8、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6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6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逾期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62、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3、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5、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6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67、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68、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暂停资质。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69、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2)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3)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0、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71、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

(3)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

(4)因工作失误造成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

(7)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注销注册

法律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73、(1)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74、(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

(3)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

(5)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

(6)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7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7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未依照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77、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78、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使用童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7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经营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80、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止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8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82、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83、(1)未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2)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3)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未依照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84、(1)、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2)、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3)、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85、(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6)、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9)、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86、(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7)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8)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0)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2)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3)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87、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8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89、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90、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91、尾矿库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

(1)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3)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3、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4、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者临时查封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相关的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企业设施、设备、器材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行政征收(无)

(五)行政裁决(无)

(六)行政确认(无)

(七)行政给付(无)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

1、关闭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3、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4、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5、提请政府关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规定的特种作业而继续从事的特种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收缴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取缔

法律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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