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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9-00381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8〕18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1-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1-11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县城品位和市民素质,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临街单位、经营门店和个人要严格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

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护栏、广场休闲设施、下水道、各种管线等设施)。违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视情形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并处罚款。

三、爱护绿化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绿化带、花坛、草坪等),对破坏、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罚款;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城市绿化用地、小区内及河岸、滩涂种植农作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依法处罚。

五、应按规定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对不按规定倾倒、堆放垃圾的,每次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每次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人行道、临街建筑物阳台或窗外随意摆放、吊挂广告牌、扫帚、拖把、垃圾桶、潲水桶等影响市容的物品的,每次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的,每次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车辆应按泊位停放,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停放的,每台次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行人应走斑马线,不得翻越护栏,不得闯红灯,违者每人次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在城市街道、人行道、公共场地上实施店外堆物、占道经营的,每次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实施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每次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宣传品或图文。

十三、对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音扰民经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每次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文明豢养宠物,严禁携带犬类或者其它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城市综合公园和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园、广场。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责令改正,并每次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对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解读链接:关于《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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