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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共8项)
1.未经核准,金融机构多头违法开立结算帐户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金融机构违反款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对违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1)对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对商业银行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七十七条。
2.人行邵阳中支行对县支行的授权
5.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
6.对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名称(1)对未按规定进行关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的人民币流通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2)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未按规定买卖纪念币,损害人民币等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
7. 金融机构违反假币收缴、鉴定管理的行为
包括:(1)对金融机构发现假币而不收缴,未按照规定程序收缴假币,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等行为进行处罚。
(2).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未按照规定程序鉴定假币,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等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8.对金融机构国库征收处违反规定行为
对国库经收处延解、占压、挪用所收税款,故意压票、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对未按规定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预算收入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5)《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