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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文件名称: 隆回县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0547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11-10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2-11-1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一)行政处罚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客运、危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8.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5.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行为的

处罚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18.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客运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维修经营的

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9、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货运站、客运、客运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的

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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