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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052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11-0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2-11-09 有效期: 长期公开

隆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一)行政处罚(共15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少于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罚款。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6.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8.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9.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10.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

1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

1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3.建设单位未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

1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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