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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清理
行政处罚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关不得再参加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所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1、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取消二至五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评委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15、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16、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1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6)不具备条件而进行招标;(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8、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处罚种类:评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19、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20、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2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退回其资格认定、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23、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代理招标业务
处罚种类:代理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2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25、工程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26、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2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8、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义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6)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9、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35、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6、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备案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3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38、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
处罚种类:收回施工许可证、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40、伪造施工订正
处罚种类:施工许可证无效、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1、涂改施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2、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4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4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45、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4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47、承包单位在工程中承包中行贿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贿赂财务、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48、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打措施予以消除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49、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50、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5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5)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5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6、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8、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5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60、转让或者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61、有下列行为之一:(1)应当报建而不报建;(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3)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输资质审查手续的,从事建筑经营活动;(4)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5)以征地、拆迁、规划、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2、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工程设计图;(3)未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4)拒绝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者维修责任;(5)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吊销资质、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3、有下列行为之一:(1)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3)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4)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5)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6)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不准承包工程、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法律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64、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2)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6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66、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67、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68、未在限期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6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70、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1、施工企业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72、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73、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7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7、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78、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9、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一十五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一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0、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81、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8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位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83、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宝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处罚种类:评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84、建筑设计单位有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8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86、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认定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认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8、对受罚款处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9、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90、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9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9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9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94、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编制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6、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规定的检测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7、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处罚种类: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8、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撤消资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9、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8)转包检测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0、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01、有下列行为之一:(1)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0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03、未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04、逾期不补办房屋验收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5、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6、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7、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0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0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1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12、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13、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审实施房屋拆迁;(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14、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2)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3)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4)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5)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16、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7、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限九条
11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2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2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122、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2)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3)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123、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3)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5)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6)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7)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124、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危害行为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125、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126、违反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2)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3)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4)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5)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7)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8)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27、违反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28、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29、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2) 燃气工程竣工后, 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燃气供应企业, 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5)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6)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置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30、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2)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3)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4)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5)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6)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二)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31、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三)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四)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使用规则, 正确使用燃气;(2)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3)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4)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5) 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6)禁止自行拆卸、 安装、 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7)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五)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六)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3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2)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3)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4)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3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2)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3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35、违反湖南省燃气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2)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3)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4)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36、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湖南省燃气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3)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37、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的:(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8)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38、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2)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3)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