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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机局行政处罚梳理
行政处罚(36项)
1、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
3、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
5、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6、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任务》第四十八条
7、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号牌、行驶证
8、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
9、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10、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11、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
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
13、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处罚种类:收缴并责令改正、暂扣机具、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4、拖拉机驾驶人死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提出注销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年龄在70周岁以上、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
处罚种类:注销、公告作废。
法律依据:
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
15、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注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死亡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年龄在70周岁以上、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
处罚种类:注销、公告作废。
法律依据:
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6、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7、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责令停止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9、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20、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吊销操作证件、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2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2、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23、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24、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的
25、未停机或者未切断动力清除杂物、排除故障的
26、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无专人护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7、未办理农业机械申请登记、转籍、过户、注销手续或者驾驶证异动登记手续
28、转让或者使用已经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29、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30、使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31、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的
32、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3、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34饮酒后驾驶拖拉机
35、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36、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