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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行政处罚(共24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社会团体涂改、出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7.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8.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9.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20.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2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2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