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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行政处罚(共24项)
1、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收购烟叶
处罚种类:罚款、并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根据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名称: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托运人或自运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3、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承运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乘运人明
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名称:无烟草专卖产生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将违法产生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
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5、违法行为名称:无烟草专卖产生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将违法产生的公开销毁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6、违法行为名称: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收购违法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制品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批发)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总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8、违法行为名称: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
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9、违法行为名称: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0、违法行为名称: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暂停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1、违法行为名称: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购违法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2、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购违法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违法行为名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开销毁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4、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名称: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6、违法行为名称: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7、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8、违法行为名称: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 烟草专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9、违法行为名称: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没有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免税的卷烟、雪茄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20、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21、违法行为名称: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根据实际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2、违法行为名称: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其准运证视为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违法行为名称: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收购违法烟叶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第7号)"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国烟专(1990)第6号文件)规定: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5条(1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
列规定执行: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