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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水土保持局行政处罚梳理
行政处罚(共10项)
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处罚种类:责令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3. 毁林、毁草开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
4.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处罚种类: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5.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罚种类: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7.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8.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9.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10、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1项)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 湘财综[2006]55号
(3) 湘价费[2009]62号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