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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梳理
行政处罚(共30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1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3.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15.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16.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17.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20.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3.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4.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5.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6.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7.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
28.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29.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30.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