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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一)行政处罚(共10项)
1、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触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处罚种类:没收违反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6、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处罚种类: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8、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9、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