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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行政处罚(共29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2、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
处罚种类:招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处罚种类:撤销核准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5、项目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重点建设项目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招标无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7、在重大建设项目中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8、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违反规章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法律依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9、评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的;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以及有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撤销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10、提供虚假经济信息及其他禁止经营的经济信息,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济信息经营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1、棉花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棉花加工企业不按规定加工,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取消经营资格、取消加工资格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2、伪造、变造、买卖、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完成配额量又不按规定交还、不交还配额证第一联的
处罚种类:不受理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扣减关税配额量
法律依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4、工业项目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5、工业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6、工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7、工业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9、工业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0、工业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1、中标人将中标的工业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2、工业项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3、工业项目的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处罚种类: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限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25、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27、重点用能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进;使其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28、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处罚种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29、重点用能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