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隆回县盐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文件名称: 隆回县盐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0627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11-0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2-11-09 有效期: 长期公开

隆回县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行政处罚(共11项)

1.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3)《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2.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作为食盐销售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3.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4.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5.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以及生产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6.无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7.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购进的盐产品

法律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8.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承运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罚款

法律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9.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

处罚种类: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准运证或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11.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制作、买卖的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数据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