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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司法局行政处罚事项梳理
(一)行政处罚(共17项)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2.泄露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处罚种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4.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5.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追回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6.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7.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8.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9.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泄露国家秘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11.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
1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1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14.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5.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6.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7.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故意做虚假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