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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宜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宜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101 发文编号: 隆政函〔2015〕86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07-21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07-21 有效期: 长期公开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规定,为加强沪昆高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沪昆高铁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划定隆回县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一、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在沪昆高铁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沪昆高铁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二、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的有关行为

(一)在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三、做好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工作

(一)各有关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增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浓厚的爱路护路氛围。

(二)县直机关各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沪昆高铁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按照已经划定的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类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凡破坏沪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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