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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104 发文编号: 隆政函〔2015〕148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法制办
发文日期: 2015-11-11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11-11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打造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县城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禁炮区):东至白竹桥,以伏龙江为界,沿伏龙江向下游延伸至南山、集材、寺山村;南至沪昆高速公路,延伸至小江河以东县城建城区;西至赧水河、辰河交汇线,铜盆江大桥以东;北至铜盆江、茶山(花六公路与一职中交岔路口)、荫山和紫溪(九龙路以北100米、隆滩公路至金门岔路口以东)等村(居)。

三、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禁炮规定。

四、单位和个人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行为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登记保存;经处罚后再次燃放的,应再次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单位或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家属及来单位干部职工居住地的亲朋好友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禁炮工作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考核扣分和经济处罚。

六、县城禁炮区范围内村(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由其所在乡镇对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考核扣分和经济处罚。

七、对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公开曝光。

八、对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按每次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投诉举报电话为:0739-8168119。

九、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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