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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办发〔201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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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隆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隆回县廉租房保障办法》(隆政办发〔200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住房保障部门管理运营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车库、杂物房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租金收取管理。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的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二章 租金收缴
第四条 县房产局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在收缴租金时,应开具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将租金及时足额交入县财政。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壹年,租金按年度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第三章 租金标准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从办理入住手续或合同续签之日起收取。
第七条 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六个月以内不交纳房租的,按5‰每天收取滞纳金,超过六个月未交房租者视为年审不合格。
第八条 经年审不合格的承租户原则上一律清退,拒不腾退者按保障性住房租赁标准的三倍收取租金。
第九条 擅自转借、转租、强行入住保障性住房,对违规使用行为拒不整改的,按保障性住房租赁标准的五倍收取住房租金。
第四章 租金减免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户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提交相关证明,房屋租金全免。
第十一条 伤残疾军人提交《残疾军人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全免,七至十级的房屋租金减免50%。
第十二条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明减免卫生费。
第十三条 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并符合居住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租赁补贴,经核查属实的,应先缴纳房租然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逾期未交房租的、违反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条款规定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享受减免租金的政策。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房租减免应遵循本人申请、县房产局审查核实、公示的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房产局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