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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1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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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加强指标控制
(一)从严项目选址审查。强化项目用地源头管控,充分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实质性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有效落实。从严控制独立选址建设项目,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规划等特殊原因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批准单独选址项目。规范县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工业集中区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一般工业项目一律安排在县工业集中区,不得再单独选址建设。
(二)强化用地指标控制。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规划控制等原因,确需突破《控制指标》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予以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加强工业建设节地管理。全力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县工业集中区内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局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严格控制园区道路宽度,可集中建设少量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对于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建设项目,引导购买或租用工业标准化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二、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一)合理确定供地方式。逐步减少划拨用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公共设施以及社会各类事业用地原则上要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对产业类型、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等有特定要求、不以最高土地价格为唯一目的的项目用地,要积极试行招标方式出让供地。对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情况可实行弹性出让,先以"招拍挂"方式出让3-5年,并明确约定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转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条件及出让金标准,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和预防闲置土地。
(二)管控建设用地总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用地面积,严禁超过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供地。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土地供应之前,要根据土地现状和项目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时间和用地面积进行科学论证,其中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土地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对于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以先预留土地,分期供应。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因单位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划拨土地,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荒废、低效的国有出让土地,通过收储、招商的方式盘活利用。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用地方式不变,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办理。划拨用地及出让的工业、仓储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规划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直接将新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鼓励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单独开发或在现有项目内配套建设地下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在一定年限内不征收土地价款,其中单独开发的为40年,在现有项目内配套建设的与土地使用权年期一致。
三、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全面落实责任
(一)加强出让合同管理。将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规划指标、开竣工时间、转让和抵押条件、违约责任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作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的主要依据。在合同中要约定土地受让人要缴纳不低于土地总价款3%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项目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及其他约定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投资达到25%或开工建设面积达到1/3以上才能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等强制性条款。用地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供地文件和用地合同,按照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使用土地,对未按约定使用土地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项目建设完工之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经科信局、住建局)分别牵头,发改、规划、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综合验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有违法用地行为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全程监管项目用地。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卫片执法等手段,建立健全动态信息综合监管系统,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严肃查处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改变土地用途,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理顺监管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恶意囤地、圈地的,在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等手续,并禁止其今后参加土地竞买。
(三)分类处置闲置土地。针对闲置土地“收回难”、“利用难”,实行分类处置,对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采取县人民政府有条件快速收回、法院快速司法处置等方式;对资金不到位、政策处理难等原因导致的公共投资项目闲置土地,采取调整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或者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临时建设等方式,妥善予以处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动工建致使土地闲置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