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放组办字〔2023〕15号
关于印发《隆回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隆有关单位:
《隆回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方案》已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回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隆回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 实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实施范围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事项清单
结合《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形成了《隆回县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附件1),各部门要严格对标对表抓好落实,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本方案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和政务服务等平台对外公布。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对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直接纳入事项目录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涉企许可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工作流程
涉及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单位要围绕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个方面,按照《隆回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附件2)、《申请人承诺书(范本)》(附件3),于10月26日前制定规范的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网站等对外公布;办事指南应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及办结时限,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等。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督促各相关单位窗口落实到位。
四、开展高效审批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建立退出承诺机制,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五、强化核查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隆回县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实施在线核查的事项,要依托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进行,形成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体系;对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风险防范。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被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完善信用管理
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加强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县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进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强化督查激励,将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督查推进。
附件:1. 隆回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2. 隆回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3. 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附件1
隆回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应 主项名称 |
对应主项编码 |
备注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0011400300Y |
|
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00011400600Y |
|
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00011400800Y |
|
4 |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 |
11300300 |
|
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118017000 |
|
6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118019000 |
|
7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139014000 |
|
8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第五百零二二条: 附件一:“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县级电影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42号)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1号)全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第18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4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430139018W00 |
|
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33002000 |
|
1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23020000 |
|
1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流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25049000 |
|
12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430131056W00 |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7090270000 |
|
1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109027000 |
|
15 |
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 |
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证 |
《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 |
县级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 |
109026000 |
|
附件2
隆回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一、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注:须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名称及编码一致)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注:须为许可审批部门全称或规范简称)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附件3
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许可审批部门印制)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注:须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名称一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所需材料。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