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放组办字〔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隆有关单位:
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隆回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1: 隆回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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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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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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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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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国家县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三章第八条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备案表;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规范性文件 |
县医保局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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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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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生育津贴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五条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三)出生医学证明,(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法规 |
县医保局 |
卫健部门、街道办事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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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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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运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十二)超限运输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2.承运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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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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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第六条 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构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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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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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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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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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六)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高速公路上设置非交通工程设施审批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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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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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审批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九)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审批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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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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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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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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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审批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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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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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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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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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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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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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139号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地方性法规 |
县交通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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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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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
航行于省内100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和50总吨以下的客渡船船员适任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2、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合格证明; 3、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县交通局 |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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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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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承诺其真实有效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章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2、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 (2008)156号)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 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最低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三章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 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
行 政 法 规 |
民 政 局 |
居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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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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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
国务院决定 |
县教育局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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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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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民办学校设立、人员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法律 |
教育行政部门 |
县教育局、财政局、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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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湘建设(2022)30号)第五条的(三)编制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 |
地方性行政法规 |
县住建局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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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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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材料 |
1.设立和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演艺经营场所单位审批;3.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4.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004 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2 号)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行政法规 |
县文旅广体局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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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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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县文旅广体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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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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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2号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行政法规 |
县农业农村局 |
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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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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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 5-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
法律 |
县人社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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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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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法律 |
县人社局 |
医疗部门或县县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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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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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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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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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五)死亡的。 |
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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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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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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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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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一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机关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湖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 日期 :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