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二、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主体、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法律依据、程序
(一)执法主体
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执法人员
大队长:曾跃祥
教导员:曾昭斌
副大队长:张 卿
监督执法人员:陈小兵、彭超、曾珠黎
(三)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5.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7.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8.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办公地址
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九龙东路474号
(五)办公时间
夏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
冬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 14:30-17:30;
(六)联系方式
0739-8233351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责任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7﹒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8﹒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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