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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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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1、受理职责: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职责: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拟定检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格与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送达决定书或合格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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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灾事故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
1、调查责任: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表明身份、查看现场、询问证人、排除现场险情、保护现场、确定调查程序,指导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2、认定责任: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3、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当事人。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四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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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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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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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 第50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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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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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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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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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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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违规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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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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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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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使用不符合要求消防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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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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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责任事项:1.制定抽计划、确定检查单位。2、实施监督检查;3、检查后的处理;4、复查;5、抽查结果公示;6、装订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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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
责任事项:1、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核查。2、告知举报投诉人或书面答复。3、装订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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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改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责任事项:1、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拒不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决定代履行。 3、组织实施。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到场监督 4、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5、装订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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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存在严重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场所或者部位的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责任事项:1、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2、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3.组织实施。4.解除临时查封。当事人将火灾隐患消除后向作出临时查封的消防救援机构书面申请解除查封。5、装订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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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