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法院网讯 2008年12月31日,隆回县法院执行局工作庭庭长陈杰军、干警李启武与六都寨法庭庭长刘光前、副庭长刘湘南冒着冻雨步行来到该县七江乡枫林村,对王凤雏,王日松叔侄俩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现场和解,最后双方言归于好,王日松同意对王凤雏让出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放弃部分赔偿款,被执行人王凤雏也爽快地答应交出800元赔偿款,一件拖了二年多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申请人王日松父亲王凤鸣与被执行人王凤雏系亲兄弟,双方因修房及道路出进素有矛盾,2006年7月19日被告王凤雏因原告王日松等答应协商却不在家,致恼羞成怒将王日松家的房门打烂,后王日松将王凤雏告上法庭,隆回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判决王凤雏应赔偿王日松损失686元,并承担诉讼费350元,判决后被告王凤雏即不上诉也不履行,申请人王日松于200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隆回法院执行局受案后,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10日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凤雏所有的棉被十床,此时王凤雏非常恼火,向该院执行局、六都寨法庭及申请人王日松写血书声称如不给其解决道路通行问题将给王日松血的教训,见此情况,执行局没有简单地草率处理棉被,结案了事,而是劝说申请人回来协商,因申请人在长沙,后申请人自行与被执行人约定到2008年年底协商,2008年12月28日,申请人王日松从长沙专程回来并电话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为建设和谐社会出发,邀请原一审承办法官六都寨法庭刘光前庭长、刘湘南副庭长一起前往,并邀请当地村干部参加,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双方言归于好,达成了本文开头的结果。
稿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