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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LHDR-2023-0100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办发〔2023〕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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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LHDR-2023-01005
隆政办发〔2023〕13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的相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第九条第一款“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隆回县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年设计屠宰能力不少于2万头”,修改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隆回县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年设计屠宰能力在2万头以上”。
二、第九条第三款“(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并安装与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网的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可全天候监控运行状况”,修改为“(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鼓励安装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网实时运行”。
三、第十九条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屠宰场点改扩建项目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和冷链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市监部门负责肉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合格证明”,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屠宰场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和冷链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市监部门负责肉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文件下载: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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