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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燃气管理事务中心执法案件公示
文件名称: 隆回县燃气管理事务中心执法案件公示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4-0187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复工复产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4-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4-02 有效期: 长期

案例燃气用户对户内燃气管道私自改装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隆回县燃气事务中心接到燃气企业关于周某某用户对户内燃气管道私自改装情况汇报材料。县燃气事务中心立即安排派工作人员于3月11日上午联合燃气企业到该用户家中进行现场查看,该用户对户内燃气管道私自改装情况属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燃气用户某某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隆回县住建局对燃气用户某某做出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联系具有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公司进行整改,罚款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个人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邵隆检刑诉〔2023〕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隆回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当事人唐某某、卿某某于2023年7月24日14时许驾驶湘E8****货车到洞口唐某某家中装载好76个空液化气罐。随后,二人驾车去新邵县某镇液化气充气站充气。充气后,二人驾驶载好E8****货车沿G60沪昆高速返回洞口县,在途经隆回县路段该车后轮爆胎,撞护栏导致车辆侧翻。部分充满气的液化气罐滚落在快车道上,其中一罐发生泄漏。湖南高速公路交警现场处置后移交至隆回县桃花坪派出所,随后隆回县公安局做出判决。经查明唐某某是洞口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配送员;唐某某、卿某某均未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也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资格证。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隆回县人民法院对唐某某、卿某某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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