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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七)
文件名称: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七)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1137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反邪教专栏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委政法委
发文日期: 2018-10-15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08-31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自杀、自残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刘某,男,68岁,小学文化,临时工;王某,男,61岁,小学文化,个体户。刘某、王某因痴迷“法轮功”追求“圆满”,预谋于2001年1月23日(农历除夕)集体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2001年1月16日晚,刘某、王某伙同刘某以及郝某(女,47岁)、陈某(女,19岁)、刘某(女,36岁)、刘某(女,时年12岁)等人,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刘某、王某等人到京后,积极筹备,先后购买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2001年1月23日,刘某、王某等人确定了14时30分为自焚时间。当日14时许,刘某、王某等人携带灌满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刀片等物进入天安门广场后,在王某的带领下先后自焚,造成刘某及刘某母女共三人死亡,王某、郝某、陈某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适用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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