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业务信息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三)
文件名称: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三)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1136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反邪教专栏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委政法委
发文日期: 2018-10-15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06-1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吴某,男,49岁,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3月以来,吴某使用刻有“法轮大法好、世界都知道”和“生逢此世不一般、请你快把九评看”字样的2枚原子印章,在不同面值的纸质人民币上加盖并传播。201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手机家电维修店内查获上述纸币187张。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适用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数据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