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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五)
文件名称: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五)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1136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反邪教专栏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委政法委
发文日期: 2018-10-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8-0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登陆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复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用于散发和张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法轮功”标语。2009年4月9日,丁某在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适用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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