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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四)
文件名称: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四)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1136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反邪教专栏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委政法委
发文日期: 2018-10-15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07-16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刘某,男,48岁,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2004年11月至12月间,刘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将编写的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向全国多地发送,共计500余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手机编发短信,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适用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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