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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一)
文件名称: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一)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1136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反邪教专栏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委政法委
发文日期: 2018-10-15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05-1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利用邪教煽动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连某,女,38岁,中专文化,工人。连某伙同他人于2000年1月至2月间,先后多次组织数十名“法轮功”人员非法聚会,鼓动“法轮功”人员“要恢复集体练功、学法”,“学员要站起来、走出去”。并在某市先后密谋策划、相互串通、勾结境外人员,组织煽动“法轮功”顽固分子到天安门广场公开进行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勾结境外人员、非法聚集、策划邪教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适用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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