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DR-2022-01003
隆政办发〔2022〕3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隆回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隆回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是隆回县地方储备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县级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由“隆回县粮油质量监测中心(隆回县军粮供应站)”(简称县军粮供应站)作为我县县级成品粮承储承贷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根据消费情况确定成品粮的品种、数量,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成品粮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质量和储存品质,由县发改局委托隆回县粮油质量监测中心进行检测。
第八条 县军粮供应站负责对成品粮存储企业的管理,对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九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包括大米(籼米、粳米)、小麦粉。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须达到国标特二粉及以上。
第十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品种与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储备成品粮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参照市场平均价予以核定。
第四章 存储条件
第十二条 存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内粮食储存和加工企业,县内大型粮食零售、批发企业;
(二)生产经营能力。粮食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50吨以上,经营量每月80吨以上;大型粮食零售、批发企业经营量每月100吨以上;
(三)仓储条件。完好仓容不得低于储备成品粮储存计划的1.5倍,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仓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四)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储存的成品粮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专门的检化验人员。大型粮食零售、批发企业若未配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检报告;
(五)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七)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
第十三条 县军粮供应站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存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存储企业并报县发改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应当根据县级成品粮储备计划,与县军粮供应站签订承储合同,县军粮供应站与经批准的存储企业签订存储合同,存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存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企业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存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已不具备承储条件时,其储存计划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存储企业储存。
第五章 存储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必须储存在存储企业主库(厂)区,指定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在专仓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对县级成品粮进行粮权公示。同一专仓不得混存其它政策性粮食。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应该采取专仓储存、静态储备、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存储企业成品粮实物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得少于储备规模。县级成品粮储备一般采用包装方式存储,做到包装完好、码垛整齐、数量准确、便于清点。县级成品粮储备可使用存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成品粮小包装规格不限,应急动用时成品粮的包装规格须为5-25千克/袋(含)以下。
第十八条 存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不得入仓和进入口粮市场。
第十九条 存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存储和安全管理要求,专仓储存并保持仓库完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装摄像头实行全程监控,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仓储管理和粮情监测,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处理空仓或成品粮,确保成品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县军粮供应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生储备成品粮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条 存储企业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将企业政策性业务和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对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专人、专账、专仓管理,做到人、财、物分开,核算分开,并建立县级成品粮储备统计账、财务账和实物台账。
县级成品粮储备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存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统计上报县军粮供应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二十一条 存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县级储备成品粮数量;
(二)套取县级储备成品粮财政补贴;
(三)以县级储备成品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四)在县级储备成品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委托第三方储存县级储备成品粮;
(六)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账实不符;
(七)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和统计报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轮换和动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静态储备,采取动态轮换,先进后出、先购后销、台账管理,由存储企业视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择机销售或购入,任何时点库存实物数量不得低于储存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动态轮换,允许存储企业储存和轮换的成品粮质价标准高于县级成品粮储备质价标准,但在应急动用时必须按核定的成本价作价。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动用按照《隆回县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全县粮食市场发生供求异常或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动用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资金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存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执行动用指令时,县军粮供应站应及时组织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二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审核清算。
第七章 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收购资金由县军粮供应站向农发行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的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库存占用贷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拨补,县级成品粮储备相关费用补贴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科学制定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县级储备成品粮利费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县级储备成品粮动态轮换价差亏损和损失损耗由存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利息和费用补贴据实拨付,年底进行结算。由县军粮供应站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如实填报《隆回县县级成品粮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县发改局审核并签具意见后,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据实及时拨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县级成品粮储备购入、储存、出库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存储企业在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食政策规定,对存储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存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成品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补贴资金、费用等方面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合同条款的,责成县军粮供应站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存储企业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将视情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储存计划。
第三十三条 存储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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