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21-00006
索引号: 4305240029/2021-00248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21〕6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8-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8-11 有效期: 2026-08-11

LHDR-2021-00006


隆政发〔2021〕6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
 《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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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堵住资金使用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隆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含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及省市投资补助、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等)为主体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 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内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到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一)资金来源审批;
(二)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工程建设招标方案;
(五)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六)施工图审查、预算、财评;
(七)依法招标采购;
(八)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九)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十)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二)资产移交。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归并为六个环节:(一)资金来源审批,由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二)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投资概算审批、招标核准,由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三)环境影响评价,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四)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审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五)初步设计审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审批由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六)预算财评,由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各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单体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1亿元(含)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的;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
(四)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相关规范。
第七条  县发改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县住建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审计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交通部门、县水利部门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重大项目决策
第九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县发改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政府性重大项目决策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县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跨江桥梁、河流或库区的水电站、输油输气管网、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重大防洪工程等项目。
(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
新建和改扩建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且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县属院校、示范性学校、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且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县级党政专用通信网、县级电子政务网等县级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未出台建设标准的县直党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与上述重大项目相关的专项建设规划
(五)政府投资需调增总概算10%及以上的重大项目
(六)工程单项变更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建设规划决策程序
(一)前期。根据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要求,重大项目需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应当明确相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线路主要走向、重大项目布局等内容。
(二)申报。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建设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等送县发改部门。
(三)初审。县发改部门收到重大项目专项建设规划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规划文本内容提出初审意见。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当商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涉及到县财政部门安排建设资金的,应当会商县财政部门。
(四)送审。专项建设规划经修改完善后,县发改部门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议,或按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家和省、市审定或备案。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或国家部委审定(或备案)的专项建设规划应当对外公示(涉密规划除外),所列入的重大项目,凡不需申请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可据此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核准及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决策程序
(一)前期。纳入县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向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并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征得分管县领导原则同意。
(二)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县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内容,其中,重大公益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提供是否实行代建制的内容。不要求提供审批(核准)的前置要件。
(三)初审。县发改部门收到重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着重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实行代建制等,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财政安排建设资金,以及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应当会商县财政部门。
(四)送审。县发改部门根据重大项目的申报情况,每月底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于急需建设或急需报请国家和省、市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即时专题呈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概算调整决策程序
(一)前期。重大项目建设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正式批复的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发改部门分别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就调整内容编制概算表,或汇总编制整个项目调整后的总概算报告。
(二)申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调整投资总概算的,应当及时向县发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申请报告应提出调概额度和主要理由,并附调整部分的概算表或调整后的总概算报告书。
(三)初审。县发改部门收到项目单位调概申请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并视情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调增投资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县审计部门对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的符合性、各相关子项增减额度等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县发改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送审。县发改部门根据项目调概的申报情况,每月底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未按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复的一律不得调整概算,财政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同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前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批。其中,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单独进行资金来源审批;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经相关部门同意,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十六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县财政部门或资金来源单位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市、县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县发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文旅广体(文物)、纪委监委、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县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利益的项目,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单位;县委政法委应按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建设决策过程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的,可以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直接进入设计、预算、财评等程序。项目投资总额100-400万元(不含)的,立项审批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或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向县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来确定环评等级);
(三)县委政法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涉及公共安全、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四)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发改部门全额安排建设资金,或县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其余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除外);
(五)县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部门审批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评审(国家和省明确要求特定机构评估评审的除外),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项目,县发改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按时限要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文旅广体(文物)、纪委监委、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投资概算书。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概算审批程序,凡未经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县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九条  投资概算内容应细化各单个项目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具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县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项目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下的,不单独进行概算审批,直接按照立项批复的投资估算额度进行控制;投资总额在400-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概算批复;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后,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进行概算批复。由国家、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批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的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县发改部门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等,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部门、县交通部门、县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部门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原则上批复的投资概算应作为财政评审、竣工决(结)算的最高限额,财政投资评审的招标控制价应作为招投标、施工合同文件的最高限额。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部门及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须按照国家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度报送、开工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用每月报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县交通部门、县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在资金拔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拔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方可据实拔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手续,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不得纵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采取EPC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项目管理,在进行总价招标前应对概算进行财评,以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后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单位及时做出施工设计和预算,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财政评审,通过评审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纠偏,最终确定总承包价。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改部门书面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县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调整投资概算的申请;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三)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超概算10%且超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七)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或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县财政部门应出具是否增加资金的书面意见;用自筹资金解决的必须出示资金来源证明。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县发改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工作细则。
第四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事前未向县发改部门正式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四十四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履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综合监管职能。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单位按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或省发改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情形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县公管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未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事项备案审批制度。400万元以下的工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1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业主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向县发改部门备案。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优先从县内诚信企业名录库中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五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交易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交易管理和履约评价反馈。实现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禁止性规定和特殊情况下人员变更审批制度。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财评结果未出来之前,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先行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机构。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五十五条  坚持把从严控制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作为概算控制的主要措施。为全面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从严控制项目概算,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成立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为副组长,组建工程项目变更评审专家库。从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建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把关工作。工作小组在受理工程项目变更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五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由业主单位和相应的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提出申请,并附原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方案(需经监理单位确认),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审核后,出具签证单,签证单上必须注明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根据变更工程造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与指挥部共同按照工程变更程序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和《工程变更审批表》报送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审批。
(二)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经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后,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三)单次变更工程造价20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
(四)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单次变更工程造价200万(含)以上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500万(含)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工程项目变更严禁拆整为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十七条  工程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根据前述审批权限,经报告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先实施,一个月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变更额度达到概算调整标准的,应按程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五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后,方可组织变更工程施工,并及时按次变更汇总报送变更预算财评后按程序报县领导审批。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概算控制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时,需报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签后,方可拨付。当发现资金拨付进度明显快于项目建设进度、存在超概算风险时,县财政部门应提出超概算预警,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十条  县发改部门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业主单位(或融资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下列方式进行: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县指挥部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使用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的项目,由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原资金安排渠道收回。
第六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年度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在竣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和财务规定进行结算。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到期后予以支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以及县住建部门、县交通部门、县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六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纪委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报告项目有关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  对超概算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责任部门承担超概算资金的筹措任务。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县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1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算项目建设缺口,未扣减完前,县财政部门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费预算基数。
对交通、水利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县人民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
情况特别复杂的,由县发改部门商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十八条  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本办法出台以前存量超概算10%以上且超概算金额500万以上的项目,按照“一律查清原因、一律划清责任,一律追责到位,一律按程序办理”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追究项目单位或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本办法出台后,新增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严重超概项目,除执行前述超概算项目追责有关要求外,对主要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再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对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且超概算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规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对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者,严肃追责。
第六十九条  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项目实施中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社会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未超过10%但超概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邵阳市新一代智慧信用管理服务平台“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七十条  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邵阳市新一代智慧信用管理服务平台“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本县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算投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国家、省对中央、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隆政发〔2017〕13号、隆政发〔2018〕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审批表
2.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审批表
3.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1:
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估算总投资(万元)
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县)
项目实施依据
主要建设内容
申报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意     见
县财政部门
意      见
分管副县长
意      见
常务副县长
意      见
县长意见
注:1、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必须于上年度第四季度填好此表并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发改局汇总,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年度投资计划。2、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相关部门同意,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3、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需据此表另行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附件2:
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审批表
编号:[20    ]     号
项目名称 立项批文
业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范围 招标金额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报名方式 评标办法
代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公管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副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权限: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公管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附件3:
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合同价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变更原因
工程变更内容
变更责任主体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政策调整□
地质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       消防、电力等专业部门的要求□
其他□(请注明):
变更工程造价(万元)
项目业主单位意见
项目指挥部
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盖公章)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意见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意见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意见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组长
意见
注:建设单位在报送变更审批表的同时,须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2)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3)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议纪要;(4)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预算;(5)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7)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文件解读关于《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解释说明

【图解】关于《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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